1.雇主責任險:在保險期間內,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**境內(不包括港澳臺地區)因下列原因導致傷殘或死亡,依照**法律(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)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,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: (一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; (二)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,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; (三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; (四)被診斷、鑒定為職業病; (五)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; 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傷害; (七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; (八)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; (九)原在軍隊服役,因戰、因公負傷致殘,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,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; (十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。 2.安全責任險:在保險期間內,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**依法從事建筑施工及相關工作,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人身傷亡,依照**法律(不包括港、澳、臺地區法律)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(包括醫療費用),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。 在保險期間內,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**依法從事建筑施工及相關工作,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,依照**法律(不包括港、澳、臺地區法律)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(包括醫療費用),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。 |